EON体育4平台教職工違紀處分條例(試行) |
索取號📻:G0010703000-2022-0005 發布時間🎂🧑🏼💼:2024-10-29 瀏覽次數:2143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教職工行為,嚴肅學校紀律,維護學校秩序,確保教學🛥、科研和各項工作健康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參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全體在編全聘教職工。靈活用工人員及附屬醫院職工違紀📬👩💼,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處分違紀教職工⚈,要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則🧘🏽♂️💁🏿♂️。處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校規為準繩✍🏿,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本條例是EON体育4平台處分違紀教職工的規範性文件,對教職工違紀行為的處分須嚴格按照本條例執行💁🏿♂️,其他規章製度涉及處分內容須嚴格根據本條例製定或修訂🧎♀️。
第二章 違紀行為的種類 第五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以權謀私🕺,失職瀆職💂🏿,侵害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七條違反國家、上海市和學校頒布的勞動紀律和人事製度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違反教學紀律,導致教學事故的行為👩🏼🔧。 第九條違反學術規範🧚🏽,在學術活動中有嚴重的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行為,嚴重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 第十條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政策和學校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上海市和學校財務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秩序;侵占公共場所、公共財物;破壞公共財物🧑🍳、設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三條 嚴重喪失道德,侵害他人利益,敗壞學校風氣的行為。 第十四條妨礙調查違紀行為♤,打擊舉報人、證人和工作人員的行為。 第十五條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章 處分的種類及其適用 第十六條 教職工處分種類分為5種: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 第十七條 教職工處分的期限 1.警告:6個月; 2.記過🏇🏼:9個月🧙🏽♀️; 3.記大過:12個月; 4.留校察看:12個月;視其表現,可延長12個月。 第十八條對於違紀行為,可根據其性質、情節、後果和影響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對於違紀情節較輕,給學校利益或聲譽造成一定損失或一定影響的,可視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2.對於違紀情節較重,給學校利益或聲譽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大影響的,可視情況分別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學校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可給予開除處分; 4.留校察看期間✋,無悔過和改正,繼續違紀違規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一種違紀行為違反本條例兩項以上規定的,應當按照處分較重的規定給予處分🏊🏽♀️。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在數個處分中最高處分以上,酌情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違紀行為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可責令違紀職工賠償損失,上交違紀所得。 第二十一條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挽回因違紀造成的損失👩🏻🔬🧀,以及違紀情節輕微,或屬於過失和受他人脅迫、誘騙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紀情節或後果特別嚴重,給學校造成不可挽回損失;或屬於屢次違紀🧠👭;蓄意隱瞞違紀事實、銷毀證據材料、幹擾調查處分過程;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紀🤾🏽♂️;以及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可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處分;司法機關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本條例予以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未規定的違紀行為及擬給予的處分🧏🏼♀️,按照國家、地方和學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其性質、情節、後果和影響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教職工⛹🏼♀️,在學校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已經退休的,一般不再給予處分;但情節較重或嚴重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並按規定,降低或取消其相關待遇。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延聘、返聘人員,學校終止延聘🌜、返聘。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六條教職工涉嫌違紀,不宜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學校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處分教職工的權力屬於EON体育4平台🐉,處分的審批機關為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事實調查、違紀認定以及處分建議🫱🏼,由相關委員會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進行👩🏿🏫。 具體負責處分調查的委員會或職能部門是: (1)涉嫌違反勞動紀律和人事製度的行為,以及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由人事處負責🤷🏽♀️; (2)涉嫌違反教學紀律的行為🧝♂️,由教學事故處理委員會和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負責🧑🎄; (3)涉嫌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由學校學術規範委員會負責; (4)涉嫌違反學校行政管理和辦學規章製度🥵🕎,損害學校聲譽和利益等失職瀆職的行為☝🏻,由校長辦公室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5)涉嫌違反財務規章製度的行為,由監察審計和財務部門負責🙍🏼; (6)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具有社會危害性且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由保衛處負責; (7)擔任處(含副處)級及以上行政職務的教職工🤾🏿📝,以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職工📸,若涉嫌違紀,由監察處負責組織相關單位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對涉嫌違紀教職工的調查、處理具體程序為💣:相關委員會或職能部門負責牽頭🆙,會同職工所在基層單位,必要時會同紀檢監察和人事部門🤦♂️,對需要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形成書面調查材料,提出處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涉嫌違紀的教職工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調查認定的違紀事實和結論,在報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前應與被調查教職工本人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如擬開除或解聘職工,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做出的處分決定,須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教職工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𓀏♞,以及存入被處分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教職工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 1.教職工受記大過及以下處分的🦹♂️,如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由人事處或監察處報請分管人事或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批準🧓🏼,自動解除其處分。 2.教職工受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期滿💇🏽♀️,應主動向所在基層單位書面匯報處分期間的認識和工作情況𓀁,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由基層單位對其處分期間的認識和工作情況進行考察,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提出解除處分建議意見,填寫《EON体育4平台教職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處分審批表》報人事處或監察處,並報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3.《解除(或提前解除)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副本存入檔案,並通知相關部門🧏🏻♂️,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三十二條受處分教職工在處分期限內無悔改表現的,可視情節適當延長處分期限🥘;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相關規章製度的,加重處分。 受留校察看處分教職工處分期滿👌🏿,經談話後仍拒絕向所在基層單位書面匯報處分期間認識和工作情況,以及不願意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的🎂,學校可據表現🔏,決定是否延長其處分期;若延長處分期滿後⚇,仍拒絕書面匯報和提出申請的,學校可據此表現,決定予以解聘或開除😶。 第三十三條對教職工違紀行為的調查,應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相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由相應部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三十四條參與教職工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查的教職工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單位有權要求其回避: 1.與被調查的教職工是近親屬關系的; 2.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調查的教職工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給予教職工處分🧦,應當自調查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決定;案情復雜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受到處分的教職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30日內向人事處或監察處(領導幹部🧛🏿♂️、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教職工)提出復議要求和理由,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教職工不因提出復議🧖🏻♀️、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人事處或監察處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議後,再次報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做出處理復議決定,並將復議決定書面通知本人🤸🏽♀️。復議決定是校內最終決定。
第五章 人事及其它後續處理 第三十八條教職工受處分後,相關人事處理,參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發[1999]135號)和《上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和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滬人[2007]6號),以及按照EON体育4平台崗位聘用聘任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受處分後🧑🏽🎄,管理崗位行政人員行政級別的降級處理、行政職務的降職和撤職處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文件執行🧰;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專業技術職務降職的處理🙄,參照國家主管部門和EON体育4平台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受處分教職工,在處分期間不得申請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員職級、工人技術等級🕵🏽♂️;其校內崗位的聘任,可視受處分情況,按“校內崗位聘任”相關規定,給予相應降低崗位等級、調整崗位系列➿、調整崗位等處理🛐。 受處分專任教師和專職研究人員研究生導師資格、暫停招收研究生的處理,以及涉及學術職務的免除👨💻,以及辭聘等,按照學校“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條例”和“學術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受處分教職工解除處分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晉升和獎勵不再受影響⏪。 但是,解除管理崗位行政人員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行政級別、原行政職務,以及恢復原相應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其相關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等,根據其實際情況🚣♀️,按學校決定執行🧙🏼♂️。 解除專業技術崗位人員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和聘用崗位層級🗄,以及恢復原相應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其專業技術職務須重新申請,並按新職務等級重新確定崗位聘用層級,相關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按重新聘任聘用後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教職工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學校的人事聘用關系👃🏿;下月起停發並終止所有相關待遇🙎🏽♂️。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第四十三條如教職工處分決定發生變更↕️⚇,需要調整📣,或被撤銷的,應視情況給予相應修正、改正和恢復名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人事處負責日常解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凡學校其它已有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本條例若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按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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