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15日發布 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財經紀律,鞏固“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防範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製,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學校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
第三條 “小金庫”的表現形式包括:
(一)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違規截留合作辦班🔶🎫、各類收費服務等各類應繳收入設立“小金庫”;
3.違規截留各類以學校名義獲取的科研項目經費設立“小金庫”;
4.用社會捐贈、職工上交兼職薪酬或境外收入等設立“小金庫”🤫;
5.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
6.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7.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合作辦學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2.虛列名義或合同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3.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上下級單位,或者關聯交易方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三)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第四條 學校依據“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原則建立“小金庫”防範治理體製和工作機製。
第五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預防和製止本單位、本部門“小金庫”行為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控製和責任追究機製👩🏼🎨,對預防和製止本單位“小金庫”行為負總責🧑🏼✈️。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內各學院🏤、系🦈、所、基地🦸🏽♀️🧑🏻🤝🧑🏻、中心、機關部處🥭、附直屬單位或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學校各附屬醫院、全資和控股企業❌、基金會🟪👴🏼、附屬社會團體參照執行✢🎯。
第二章 防範與治理
第七條 財務處和經學校批準設立的財務機構(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對學校實際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部門應根據財務會計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設置完整的賬簿體系,將學校的各項收支納入賬內管理和核算。
第八條 各單位的所有資金收支必須全額納入財務部門集中核算👨👦👦📟。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財務部門設置的賬簿體系之外,截留屬於學校或單位的資金,自行設立“賬外賬”、“手工賬”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條 財務處統一負責學校各類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未經財務處批準🧗🏻♂️,各單位不得以學校🧛🏼、本單位或個人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經財務處批準開設的銀行賬戶,只能由財務部門和專職財務人員核算和管理,並按規定辦理賬戶年檢手續🏃♂️👉。
第十條 未經財務處批準🧏🏿♂️,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立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自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各單位對外依法收取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依法取得其他各種收入,均應使用財務處統一購置或印製的各類合法票據,嚴禁各單位私自外購或印製票據🙇🏿。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重視與加強現金管理,及時(一般應在收到現金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五萬以上的現金應在收到現金的當天)將收取的各類現金上繳財務部門或存入財務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長期保存在本單位或個人手中,或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儲。也不得私自截留,坐收坐支現金。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重視與加強收入管理,及時將各類收入全額上繳財務部門,不得以各種名義或方式隱匿或者轉移、私存私放🔲、私設“小金庫”。
(一)凡是來自政府部門的各類教育及其它經費撥款,應通過國庫賬戶支付系統🥼,或銀行轉賬系統轉入財務處指定的國庫集中支付或授權支付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
(二)各單位按學校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對外簽訂各類科研項目協議,以及科技服務🌃、合作辦班、出租出借房屋等各類經濟合同時🕥,只能提供由財務部門認可的銀行賬號,以便對方將項目經費或合同款項直接匯入學校💂🏻;
(三)各單位在對外經濟交往活動過程中👨🏻🎓,收到轉賬支票、銀行匯票、單位匯票等各類銀行票據,應在票據結算期限內,及時上繳並通過財務部門提交銀行辦理資金清算🎈,各單位及財務部門不得辦理銀行票據的背書轉讓手續;
(四)各單位以學校名義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或實物,必須按規定簽訂捐贈協議,並將捐贈資金及時全額上繳財務部門,接受的實物捐贈應及時到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處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
(五)各單位投資的經濟實體歸還的費用、上繳或分配的利潤,應及時全額上繳財務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截留在經濟實體使用;
(六)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各單位不得私自出租各類公用房。經批準出租的公用房,各單位應負責根據出租合同及時收取租金💂🏼♀️,並及時上繳財務部門;
(七)各單位使用保管的設備和家具的報廢手續🦔,應由資產管理處統一負責,出售廢舊設備、家具的殘值收入,全額上繳財務部門;
(八)各單位必須重視各類零星雜項收入的管理👨🏿,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形成“小金庫”。這些零星雜項收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因臨時提供復印、上機、測試等服務收取的零星收入;
2.因臨時出借會議室、教室、設備而收取的租金和使用費;
3.因出售各類實驗材料廢品、過期報刊、雜誌🧜🏻、圖書等獲得的款項😚;
4.在各類對外經濟交往活動過程中,對方以各種名義給付的回扣、折扣、傭金、分成等款項;
5.職工個人按單位規定上繳的校外兼職酬金、境外收入等🧛🏼。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重視與加強支出管理📣,完善各類支出報銷審批製度𓀛。各類支出均須憑據按實報銷🚥💲,不得虛列、虛報支出。
(一)各單位不得通過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等各種名義🙆🏿♀️,以“一次報銷轉賬,分期消費使用”的方式,虛列支出套取資金轉入其他單位私存私用🧑🏻🦽;
(二)各單位在對外合作辦學過程中,不得在協議規定之外,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辦學協作費。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在支付給對方的辦學協作費中,由本單位負責管理👩✈️、支配或使用一定比例的資金🏆🦶🏼。
第三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切實加強本單位各類資金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規章製度,預防與杜絕“小金庫”。
第十五條 對各單位的資金收支情況🧑🦽➡️,學校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有權按各自職責獨立進行日常監督🙌,或者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各單位防範治理“小金庫”的情況,列入學校對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工作巡視的內容🧑🏼🎄,以及各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七條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 監察部 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印發〈“小金庫”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財監[2009]26號)😍,規定,學校將對“小金庫”行為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自查發現的“小金庫”資金,按收入發生額及時如數上繳學校入賬,由學校按規定處置。
第十九條 在學校組織的專項檢查與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必須全額上交學校外,學校按“小金庫”資金收入數額1-2倍的標準👨🏼,從該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或歷年結余中扣減經費。
第二十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設立“小金庫”並已經支用的資金🙇🏽♂️,凡屬被私分、貪汙的款項必須如數追回;凡屬於被用於教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扣減單位勞務酬金。
第二十一條 凡被發現有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下稱有關責任人員),除按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之外,將停發本人半年至一年的崗位津貼🤛🏿,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中紀委《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監察部🙅、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追究紀律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和監察部門分別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印發的《EON体育4平台關於堅決製止“小金庫”的實施意見》(校通字[99]28號)同時廢止。